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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2月5日晚上,被告人毕某伙同毕某某、张某某(二人系未成年人)共谋从张某某打工的网吧盗窃电脑主机。6 日早晨6时许,三人从网吧内将两台方正牌电脑主机盗出,并于当日下午15时许,到被告人高某经营的广告部出售。由于毕某等人拒不出具身份证和发票,且无法打开电脑主机密码,高某便怀疑两部电脑主机是盗窃所得,但为图便宜,仍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。12月7日晚,网吧老板等人在一网吧内将毕某抓获,并从高某处将两台电脑主机追回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应予刑罚处罚。被告人毕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,应从轻处罚。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罪表现,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法院依法分别从轻判处被告人毕某、高某有期徒刑—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各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。